1、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》規(guī)定了學生受傷害后怎樣遵循依法、客觀公正、合理適當?shù)脑瓌t。
2、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(jiān)護人,有責任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,學校亦有義務對學生強化安全意識,積極防范事故發(fā)生,
3、學生本人應服從學校管理,提高自我保護意識,對學校明令禁止的危險行為應堅決不做,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要及時向?qū)W校報告。
4、極易對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,且學校明確禁止的行為有:(1)不請假曠課外出,夜不歸宿;周末,放假后不回家等脫離家庭學校管理的情況;(2)不遵守交通安全;(3)在寢室內(nèi)私拉電線、點蠟燭、抽煙;(4)在高層建筑上把身體探出窗外;(5)擅自翻越窗戶或圍墻;(6)在校外輕易相信陌生人;(7)外出就餐不注意飲食衛(wèi)生;(8)酗酒;(9)斗毆;(10)在無學校組織的情況下到陌生水域游泳或在危險的水域邊玩耍;(11)經(jīng)常進入非成年人進入的網(wǎng)吧、迪廳等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