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試 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嚴肅學校紀律,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,創(chuàng)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(huán)境,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中學生守則》和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(guī)范》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此條例。
第二條:違紀處分不是目的,而是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,對違紀學生的處分,必須慎重且嚴格執(zhí)行手續(xù)。學校對違紀學生,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,對受處分的學生,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,要熱情幫助,不應歧視。幫助他們改正缺點、錯誤,及時撤消處分。
第三條:對擾亂社會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、破壞公共財產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者,構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規(guī)定送交公安機關處理。
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
第四條: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、情節(jié)、造成的后果,偶犯還是屢犯,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(tài)度,給予下列六種相應處分:(1) 警告; (2) 嚴重警告;(3) 記過; (4) 記大過;(5) 留校察看;(6)開除。
第五條: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、物質損失的,除給予紀律處分外,必須承擔依法賠償責任。
第六條: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從嚴從重處罰直至開除處罰:
(一)有較嚴重后果者;(二)認錯態(tài)度不好者;(三)對檢舉人,證人打擊報復者;(四)屢教不改(包括受處分后,又有新的違紀行為的)者;(五)手段惡劣,情節(jié)嚴重者;(六)脅迫,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紀、違犯者;(七)嫁禍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;(八)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,敗壞學校聲譽的;(九)威脅、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。
第三章 處分程序
第七條 處分審批程序:
(一)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,提供學生違規(guī)違紀的事實﹑危害或影響,附送相關違紀材料。
(二)由學生處、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。提交主管副校長審批,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并由校長批準簽發(fā);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辦公會。
(三)通過班主任將處分決定通報受處分學生和家長;由班主任、學生處聯合做好受處分學生的善后工作。
(四)分管校長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(fā)布。
第四章 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
第八條 對學生處分的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。
第九條 撤銷處分的撤銷時的規(guī)定及程序
(一) 相關處分的撤銷時限:
警告處分 撤銷時間為處分決定后 3個月以上;
嚴重警告 撤銷時間為處分決定后 4個月以上;
記過處分 撤銷時間為處分決定后 6個月以上;
留校察看 撤銷時間為處分決定后 12個月以上;
(二) 處分撤銷程序
撤銷處分的程序為: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,領取并填寫《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》;班級討論認可、任課教師(兩名以上)認可、班主任認可后將申請表交學生處,學生處審核,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;報經分管校長審核;最終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;學生處擬定撤銷處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(fā)布。
第十條 在警告至記過處分沒有撤銷前受處分學生暫緩畢業(yè)。
第十一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校學生處。
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試行。